委员会章程

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印刷生产、管理、科研、教学等方面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快印刷标准的制修订进度,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质量,推动我国印刷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印刷标委会”),代号为SAC/TC 170,英文名称为The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170 on Print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条  印刷标委会是在印刷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印刷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是唯一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印刷技术委员会(ISO/TC 130)对应的中国印刷标准化机构,是ISO/TC 130积极成员(“P”成员),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管理、领导,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印刷标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印刷相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印刷标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行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支撑产业升级为宗旨,以促进印刷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强化标准引领,为规范与提升行业治理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印刷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第五条  印刷标委会工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瞄准高质量发展目标,围绕国际标准转化、标准提档升级、加速融合创新、推动新兴业态发展等方向,聚焦印刷行业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中标准需求,用标准有效帮助破解当前行业落后产能过剩、高端供给不足的问题。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印刷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七条  研究起草印刷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编制和更新印刷技术领域《印刷标准体系表》,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印刷技术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预研究、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和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和文本质量把关。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印刷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印刷技术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协助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展对印刷技术领域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印刷技术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第十三条  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建议并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印刷技术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宣讲、咨询等标准化服务。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印刷技术委员会(ISO/TC 130)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委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委托,办理印刷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


  第十八条  印刷标委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多于5名。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同一单位在印刷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九条  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印刷技术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印刷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印刷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印刷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印刷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印刷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印刷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印刷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印刷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印刷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印刷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印刷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后,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印刷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负责印刷标委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印刷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印刷标委会可以聘任印刷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学者担任顾问,年龄一般在75岁以下。顾问可以参加印刷标委会活动,获得印刷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但无表决权。顾问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印刷及相关领域各单位均可推荐本单位专家成为印刷标委会观察员。观察员由印刷及相关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印刷标委会批准。观察员人数不限。观察员可以获得印刷标委会有关资料和文件,列席印刷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印刷标委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委员兼任。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为秘书处承担单位。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按计划组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技术审查,组织标准宣贯和实施,管理有关文件和档案,管理印刷标委会印章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印刷标委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

  (二)组织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实施和检查;

  (三)组织印刷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和修订;

  (四)组织和监督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标准制修订程序和原则,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

  (五)组织和推动标准宣贯、实施、检测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和推动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标准化科研和试验验证工作;

  (八)组织拟定印刷标委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

  (九)组织印刷标委会标准化相关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十)代表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印刷标委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第二十九条  印刷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应接受印刷标委会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印刷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印刷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印刷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标准化规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建议。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第三十二条  印刷标委会按照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刷标委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文件,由秘书处组织面向专业领域或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2个月。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所提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标准草案作出相应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文件送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并表决。可采取会议审查,也可以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的标准由分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


  第三十六条  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委员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形成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送秘书处复核。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标准报批。分技术委员会的标准报批稿送秘书处复核和报批。  


  第三十七条  印刷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进行上年度工作总结,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印刷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印刷技术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和行业标准送审稿;

  (六)印刷标委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九条  印刷标委会实行会费制,委员每年会费4000元,观察员每年会费1000元。委员和观察员有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印刷标委会将为按期缴纳会费的委员提供最新发布的标准及汇编、国内外标准化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条  印刷标委会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  费


  第四十一条  印刷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由中国印刷技术协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印刷标委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国家标准委、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拨付的专项经费和补助经费;

  (二)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印刷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印刷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印刷标委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开展标准制修订活动所需会议费、差旅费;

  (二)标准项目制修订过程中所需实验验证、专家咨询、技术审查等费用;

  (三)标准及标准汇编出版、网站维护等费用;

  (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购买、翻译国际和国外相关标准资料的费用;

  (五)标准调研、宣贯、培训、咨询服务等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委员及观察员参加印刷标委会各项活动的差旅费由委员及观察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印刷标委会接受国家标准委的考核评估,定期对印刷标委会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向全体委员通报。印刷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印刷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印刷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支,不得挪用。印刷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收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印刷标委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印刷标委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家标准委。

  印刷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印刷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九条  印刷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秘书处承担单位。


  第五十条  印刷标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管理标准档案。印刷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印刷标委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章程中规定的委员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会的;

  (四)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印刷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第五届印刷标委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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