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4年7月经第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印刷标准化的迅速发展,充分发挥印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快印刷标准的制定、修订进度,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质量,以适应我国印刷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印刷标委会”,下同)。
第三条 印刷标委会是在印刷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印刷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规划和管理,委员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印刷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提出印刷行业制修订、复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计划,组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作好印刷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与咨询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印刷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提出印刷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印刷技术委员会(ISO/TC 130)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SO/TC 130等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以及与印刷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开展印刷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印刷业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开展标准的宣讲、咨询及依据标准进行测试评比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印刷标委会由委员和顾问50余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2人。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印刷标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由印刷专业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各项活动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委员应认真完成印刷标委会交付的工作,积极承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参加印刷标委会的各项活动。委员有权获得印刷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在审议标准时有表决权。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者,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印刷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并另行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实行年审制度,自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第十八条 印刷标委会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印刷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印刷标委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印刷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印刷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单位应向印刷标委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纳办法由印刷标委会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二十条
印刷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挂靠单位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印刷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秘书处受所在行政单位的领导,所在单位应选择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本专业、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担任秘书工作。 印刷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印刷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将秘书处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以便使秘书处积极参与和开展国内外的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各派一人担任联络秘书,负责与印刷标委会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印刷标委会设立5个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130相对应的工作组(WG),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其业务工作范围、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等由各工作组在工作条例中加以确定,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印刷标委会。各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标准制修订起草小组,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后,起草小组即行撤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印刷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印刷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签订标准制订工作合同,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印刷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印刷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也可以函审。 秘书处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印刷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印刷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印刷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会后应写出书面材料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印刷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印刷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和补助费; 2、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3、开展印刷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有关方面对印刷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印刷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向委员和通讯成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对制定、修订标准项目提供的补助; 4、标准编写审查费和咨询费; 5、秘书处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四条 委员及通讯成员参加印刷标委会各项活动的差旅费由委员及通讯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印刷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经费,经费的预、决算由印刷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4年1月提出审核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代号为TC 170,对外代号为 CSBTS/TC 170。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印刷标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2004年7月16日经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修订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布实施。